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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开发水电站 诈骗71万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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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29 8:56:22 来源:福州日报

      明知自己开发水电站的行为没有得到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永泰人叶某仍将工程发包给其他公司,骗取71万元爆破保证金后潜逃。日前,鼓楼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65岁的叶某可谓劣迹斑斑,1969年因强奸罪获刑10年,1982年又因拐卖人口、敲诈勒索罪被判刑6年。出狱后,叶某不知悔改,反而利用自己在监狱学会的“技术”干起行骗的勾当。

  2006年初,叶某借钱注册了一家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底,叶某谎称有雄厚资金,可以开发福安某水电站,并与福安市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双方商定共同开发二、三级水电站。在叶某的忽悠下,福安市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变更叶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后,叶某开始“名正言顺”地行骗了。

  在资金未到位、水电工程审批手续均未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及未取得开发权的情况下,叶某私下与福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福安某水电站三级电站及二级电站以1400万元的价格发包给该公司,并收取爆破保证金40万元人民币。同年4月21日,叶某又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将已经发包的水电站工程以1200万元的价格再次发包,同时在该工程未取得任何审批的情况下约定2006年5月开工,再次收取爆破保证金31万元。此后,叶某以各种借口拖延开工,并于2006年7月携款逃匿。去年3月,叶某落网。

  7月22日,鼓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鼓楼区法院认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钱款逃跑,数额达人民币71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8月11日,鼓楼区法院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8月26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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